官方微信

官方微信
扫描二维码,关注微信

  网站地图   加入收藏
你好,欢迎来到深圳市顺亿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官方网站
0755-82329743
18948358325

24小时咨询电话

官方微信
扫描微信添加好友
当前位置:首页 > 香港公司业务 > 香港公司报税 >
国别申报表递交期限新规定
日期:2019-04-18 09:58:11   作者:深圳市顺亿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   点击:
根据《税务条例》第58E(2)条,香港最终母实体可在提交期限前,就始于2016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而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会计期,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,相关提交期限为会计期结束后的12个月届满之日。 ​自2019年4月1日起,本局将不接受就2018年3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会计期自愿提交的国别申报表。根据双边交换安排,就会计期始于2016年的国别报告,香港须于会计期结束后18个月内与缔约伙伴交换;而就会计期始于2017年的国别报告,则须于会计期结束后15个月内交换。
电话:13316434043、18948358325
          18948332657、18948330787
QQ:2144882764、2917278382
        3163519953、3384292195
地址:深圳福田深物业皇城广场写字楼1509

24小时咨询热线:

13316434043

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

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

服务热线

13316434043

18948358325

18948332657

18948330787

官方微信

扫描微信二维码,添加好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