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别申报表递交期限新规定
日期:2019-04-18 09:58:11 作者:深圳市顺亿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点击:次
根据《税务条例》第58E(2)条,香港最终母实体可在提交期限前,就始于2016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而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会计期,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,相关提交期限为会计期结束后的12个月届满之日。 自2019年4月1日起,本局将不接受就2018年3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会计期自愿提交的国别申报表。根据双边交换安排,就会计期始于2016年的国别报告,香港须于会计期结束后18个月内与缔约伙伴交换;而就会计期始于2017年的国别报告,则须于会计期结束后15个月内交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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